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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法学考试的九页论文和最后的系列讲义已经准备好了!今天我来说说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
一、特征
高度自治
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行政和立法机构由永久居民组成
法律制度基本保持不变
二、与中央的关系
(一)SAR 的状态
是中国的组成部分,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属中央人民政府,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
享有高度自治权
行政权力
立法权
必须报全人备案
独立的司法和终审
(二)中央事务
1.国务院
防御
外交
人事任免
澳门行政长官、主要政府官员和总检察长的任免
2.多面手
决定宣布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解释基本法
除自己的解释外,整个人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所有条款进行解释。
3.全国人大代表
修改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特别行政区可以提出修改意见。
特别行政区提出的修正案,须经特别行政区全体立法会议员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政长官2/3的同意。
【记法】为防外人,国务院迅速解释法律,上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余事务自主处理。
三、政治体制
(一)特点
1.执行主管
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提议,签署
否决,驳回
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法律草案、预算案和其他重要议案
政府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
立法会通过的议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并公布后生效
行政长官对立法通过的法案拥有否决权
行政长官有权按照法定程序解散立法会
其他,例如批准临时短期拨款、决定官员是否出庭作证及向立法会作供的权力
2.司法独立
独立的司法和终审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审判人员履行职责不被起诉
3.行政和立法约束与合作
(1)制衡
① 行政与立法
拒绝签署法案
行政长官可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并在三个月内送回立法会重新审议
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拒绝再次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协商不成一致的,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理事会,任期内只能解散一次
同意议员的提议
立法会议员提出的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必须经行政长官书面批准。
②立法与行政
通过发回议案
经行政长官发展局重新审议的法案,如以立法会2/3以上多数票重新通过,行政长官或在一个月内签署颁布,或解散立法会
强制行政
首席辞职
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宣布解散立法会,重选立法会以超过2/3的多数通过,行政长官拒绝签署,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立法会因立法会拒绝通过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重选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弹劾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失职行为的,立法会可以提起弹劾案,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2)合作(体现在执行理事会)
行政会议成员由行政长官从立法会议员、行政部门主要官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中委任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定、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例和解散立法会前,必须先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行政长官如不接受行政会议过半数的意见,应记录具体理由
(二)政治组织
1.管理
(1)首席执行官
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40岁,20岁,永中,无香港外籍居民;由中央人民政府选举产生或协商产生,任期5年立法的特点,可连任一次
权力:行政+立法+行政+司法
(2)行政
政府对立法会负责;设立民政事务局局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及各局和部门
主要官员:15年,永中,无外籍香港居民;行政长官提名国务院任命
制定和执行政策,管理行政事务,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立法的特点,编制和提交财政预算和决算,制定和提交法案、议案和附属条例,任命官员在立法会中任职并代表发言政府的
2.立法会
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任免权
3.司法机构
香港设有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高等法院设有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
澳门设有初级法院、行政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基层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院。澳门设有行政法院,负责行政诉讼及税务诉讼案件
香港律政司承担检察职能;澳门有检察院
四、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反映了包括港澳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基本法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其地位仅低于宪法,但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处于最高法律地位。
保留原有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现行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法例和习惯法,除与本法相抵触外,均予以保留。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修改。”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类似规定。但保留原法律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不与《基本法》相抵触或未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修改。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立法会可以制定其有权制定的任何法律,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和商法,但国防、外交和其他法律除外。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的自治范围。和其他法律。只要制定的法律符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就可以在特别行政区生效和适用。
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意见后,可以对本法附件三的法律进行增删。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控制的动乱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政府和危害国家统一或安全。该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主观预测】
1. 简述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特点。
2.关于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权力。
3.论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
4.关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